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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举措整治巩固“大棚房”

发布时间:2020-09-24 作者:佚名 来源:安徽省农业农村厅

  县农业农村局认真贯彻落实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“大棚房”问题专项清理整治“回头看”的通知》(皖农农函〔2020〕802号)文件精神,“大棚房”问题专项清理整治“回头看”行动取得显著成效。全县清理出的“大棚房”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。县农业农村局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,严守耕地红线,从四个方面巩固前期“大棚房”整治成果,坚决杜绝“大棚房”回潮。

  一是建立健全农用地审核备案机制。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对设施农用地进行备案、公示,建立健全辖区内设施农用地台账信息。自2019年初至今,我县12个乡镇共完成16宗设施农用地备案,其中半塔镇6宗,施官镇、舜山镇各2宗,三城镇、水口镇、独山镇、汊河镇、张山镇、杨郢乡各1宗。备案面积3.5520公顷,其中耕地面积1.3261公顷。按功能分,其中生产设施用地面积2.3526公顷,附属设施用地面积0.4165公顷,配套设施用地面积0.7829公顷。

  二是建立设施农用地巡查制度。建立设施农业属地监管责任体系,对设施农用地项目进行组卷备案,做好设施农用地巡查工作。同时,对土地管理政策、设施农业用地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,不定期进行宣传。我县对符合规定的用地需求均按照要求进行办理,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。目前我县正在草拟印发《来安县实施农用地管理细则》,对实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化管理。

  三是完善信息公开及社会制度。建立完善设施农业信息主动公开制度,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,公布举报电话(县农业农村局0550-5612136,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2336),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。乡镇在设施用地备案前须将设施农业信息进行公示,同时广泛宣传农业大棚设施建设政策,在全县营造“大棚房”问题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,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发生,切实加强耕地保护。

  四是加大农业发展用地保障制度。根据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》(皖自然资规〔2020〕3号)文件精神,明确现阶段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政策举措,进一步加大对设施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。同时明确,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,可以使用一般耕地,不需落实占补平衡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,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。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,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。


原文链接:http://nync.ah.gov.cn/snzx/sxxx/5397116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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